珠海市的就业补贴发放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两种情况,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
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和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在珠高校港澳台毕业生)。
补贴条件:
劳动者属于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和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在珠高校港澳台毕业生);
在本市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公示和审批
根据《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珠人社〔2017〕292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个人申请就业补贴,在初步审核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应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10月30日,共3天。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申请补贴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反映。
建议:
用人单位在申请社保补贴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条件,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社保补贴时,应先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就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过程中应关注公示信息,确保申请情况透明,以便及时反馈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