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困难人员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具体如下:
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材料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就业创业证。
相关证明材料(如失业证、低保证明、残疾证、土地被征用证明等)。
初审与公示
相关部门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县级审核认定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依据材料进行进一步的确认与认定。
办理结果告知
对审核通过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出具相关证书;对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残疾人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4050”人员)。
长期失业人员。
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贫困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承包土地被征用人员中的“4050”人员。
注意事项
申请人需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且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
认定过程中,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否则可能会影响认定结果。
认定结果将依法送达申请人,并通过相关平台或窗口进行告知。
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前详细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