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个人主动申请退出 :当事人可以主动提出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申请,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不符合认定条件:
当事人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时不符合认定条件,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当撤销其身份,且不保留原认定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发生特定情形
已实现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其资格将被注销。
不应聘岗位: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岗位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不应聘造成继续失业的,其资格将被注销。
未求职:连续3个月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的,其资格将被注销。
退休、退职、死亡或户口迁出:就业困难人员退休、退职、死亡或户口迁出后,其资格将被注销。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资格将被注销。
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后,其资格将被注销。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就业困难人员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后,其资格将被注销。
被判刑收监执行:就业困难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其资格将被注销。
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要求:就业困难人员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要求,且半年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其资格将被注销。
其他情形:
如就业困难人员出现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等情况,其资格将被注销。
建议:
就业困难人员应时刻关注自身身份状态,如有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在申请就业援助或享受相关政策时,应确保自身符合认定条件,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被撤销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