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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就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毕业生就业环境和条件,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历年来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管理方法,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是关系学校建设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各系应给予高度重视,共同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就业原则
第三条 凡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条 学校支持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到基层工作,并采取奖励措施,鼓励毕业生到遥远地区、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工作,鼓励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校党委书记、校长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就业工作的副校长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招生就业处。
第七条 各学院相应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组长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形成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体制。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九条 建立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网络,立足本校,面对全国,以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为基础,建立校、院两级用人单位资源库,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十条 学校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用人单位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用人单位信息。各学院要及时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报直接到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情况,以便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技巧等,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十二条 学校应组织各类就业讲座、招聘会等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名称]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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