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后,应在当月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确认就业状态
被用人单位录用。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以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或已进行就业登记。
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成为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
提交申请
前往当地的就业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交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退回部分或全部失业金。
办理社保转移
向原居住地的社保机构申请社保转移手续。
进行社保记录和身份的变更,避免重复缴纳导致损失。
注意时效
在找到工作后的一个月内,需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注销手续,否则可能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避免隐瞒就业信息
一旦被发现隐瞒就业信息,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会要求退回多领取的失业金,并可能附加滞纳金。
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通过线上系统或线下办理,主动向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报备就业情况。
通过以上步骤,失业人员可以确保在重新就业后,失业保险金能够正确处理,避免因信息未及时更新而导致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