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标准如下:
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月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个人月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月缴费基数的10%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2024年,灵活就业医保的缴费比例阶段性下调1个百分点,由9%下调为8%,个人缴费标准由每月382.5元降至340元。
失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月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月缴费基数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月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缴费基数和档次
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则按300%计算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基数一般分为十二档,依次为3368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及19335元。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进入统筹基金,8%进入个人账户。
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建议
灵活就业人员应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缴费基数和档次,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以保障退休后的待遇。
了解并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社保补贴政策,减轻缴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