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目的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效关系到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原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为中心,就业管理、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有机结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领导机构
学校应成立专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
第三章 就业服务
就业指导
学校应提供全面的就业指导服务,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渠道等,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就业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就业管理制度,规范就业流程,确保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就业服务
学校应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发布招聘信息、就业政策等,为毕业生提供便捷的就业服务。
第四章 就业保障
政策支持
学校应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的政策支持,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
校企合作
学校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建立校企合作平台,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和就业机会。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考核机制
学校应建立科学的就业考核机制,对就业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奖惩措施
学校应根据就业工作的成效,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就业工作不力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解释权
本条例由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范本,以确保其符合具体需求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