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针对再就业的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辅分离改制补助
对实施主辅分离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且无支付职工经济补偿能力的企业,辽宁省财政及同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
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和债权。
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辽宁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银行等部门将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成果,降低反担保贷款门槛。
对市级以上劳模或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直至取消反担保。
再就业扶持资金
新规定要求各地千方百计将再就业扶持资金筹集到位,本级政府应按不低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1%纳入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到位。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补贴
辽宁省将安排10万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补贴。
对在政府办的保洁保绿、交通协勤等公益事业岗位安排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省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70%给予补助。
灵活就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农民工、大学毕业生等灵活就业人员,辽宁省可能会提供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以缓解他们在失业期间的经济压力。
社会保险补贴
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4050”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财政将按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同时按社会平均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医疗保险大病统筹补贴。
一次性扩岗补助
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500元,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这些补贴政策旨在通过各种措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并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具体的补贴标准和申请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相关部门了解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