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就业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就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因性别、种族、宗教、婚姻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以下是一些实现男女就业平等的主要措施和法律规定:
宪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措施,加大了干预力度。
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享有特殊保护。
反对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也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平等就业法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障妇女和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我国在保障男女就业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然而,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一些性别歧视现象,需要持续努力,进一步加强法律执行和监督,确保男女平等就业权利得到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