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流程。以下是主要的认定条件、流程和所需材料:
认定条件
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进行失业登记。
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残疾失业人员
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进行失业登记,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其他特定群体
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等。
认定流程
自愿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
初审公示
社区(村)对人员身份和资料进行初审并公示。
复审录入
街道(镇)劳保所对人员身份和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并录入系统。
终审认定
人社部门对人员身份和申报资料终审并在系统中进行身份认定。
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
残疾证明
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低保证明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
失业登记证明
《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他相关证明
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长期失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部门信息核查”的方式受理。
注意事项
不予认定情形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的。
动态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各区县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备案,建立台账。
建议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及时向当地社区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以便及时获得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