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标准:
认定标准
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失业人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农民。
其他特定群体: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者、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
认定流程
自愿申请:由本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残疾证等)。
初审公示:社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信息录入“陕西省就业援助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复核认定: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社区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陕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认定。
备案管理:各区县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备案,建立台账,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不予认定情形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的。
无就业愿望或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的人员。
取消资格情形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通过以上步骤和标准,可以较为准确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建议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及时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