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大龄失业人员
城镇大龄人员: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在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高海拔地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土地的农民。
其他特定群体
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军人配偶。
烈属。
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提出申请
本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初审公示
社区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公示。
审核认定
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最终审核认定。
注意事项
具体范围和详细申请流程,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认定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建议关注当地政策变化。
通过以上信息,您可以了解如何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