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曾就业的人员要开具失业证明,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确定身份
失业人员需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能证明其失业的证明材料。如果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还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
失业登记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开具未就业证明
到居住地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具未就业证明,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准备三张二寸免冠照片,居住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准备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市城镇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在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填写失业登记证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就可以到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失业登记证。
其他途径
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失业人员或暂时未就业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证。
人事档案代管部门:如人才中心,按人才中心的有关规定,每年都要缴纳档案管理费,有单位的可由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的可自己缴纳。如不签人才中心的管理费,这个无工作证明人才应该开。
县级及以上劳动保障局:携带个人有效证件至县级及以上劳动保障局,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待工作人员核实社保缴纳记录无误后,便可领取无工作证明。
所需辅助材料
在有效期内的劳动手册、失业证、就业证。
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的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鉴证的无业证明。
身份证和户口本。
建议:
选择开具机构: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就业服务机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失业保险机构。
准备材料:确保所有必要的材料齐全,以免影响办理进度。
及时办理:失业证明对于申请失业保险金等事务非常重要,建议尽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