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重新就业后的计算方式如下: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
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条件: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个人原因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
按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计算: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按当地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计算:如缴费年限满1-5年发当地月平均工资的40%;满5-10年发50%;满10年以上发60%。
分档次按计发基数一定比例计算:如河北省曾规定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不同档次,1-12个月的计发比例根据累计缴费时间不同,从60%-70%不等;从第13个月起,根据累计缴费时间不同,计发比例从60%-75%不等。
建议: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后,应了解当地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以便在再次失业时能够准确计算和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保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以便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