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是指 毕业生由于某种原因暂不考虑办理派遣手续时,可以由个人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在暂缓就业期间,如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可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逾期未落实就业单位者,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暂缓就业期间不能办理出国、结婚、劳务证等手续。如果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跟用人单位协商后,分别填写协议书,并各自签字盖章,协议书生效,用人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出具接收函,学院、学校就业部门签鉴证意见并盖章。经批准后,毕业生的户口及党团关系暂留学校,档案由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保管,暂缓期为两年。
建议:
了解自身情况:
在考虑暂缓就业时,毕业生应仔细评估自己的职业规划、经济状况和就业目标,确保暂缓就业不会影响未来的职业发展。
提前申请:
毕业生应尽早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以便学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批和备案。
签订协议:
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时,毕业生应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确保自己了解并同意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保留联系:
在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应保持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了解就业政策和相关信息,以便在有机会落实就业单位时能够迅速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