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的人员通常具备以下几种情形之一:
从事个体经营:
失业人员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签订劳动合同:
失业人员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公益性岗位安置:
失业人员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稳定收入工作:
失业人员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费缴纳: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新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则视为重新就业。
综合以上标准,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找到了新的工作或收入来源,并且是否符合上述具体情形之一。如果符合这些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