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个体经营:
失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可视为重新就业。
劳动合同:
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可视为重新就业。
公益性岗位: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可视为重新就业。
稳定收入: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视为重新就业。
工作时长:
有些情况下,失业人员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可视为重新就业。
社会保险费:
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通常会被其雇主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也是判断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的重要标准之一。
其他形式:
失业人员如果找到了新的工作,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都可能被认定为重新就业。就业的形式可以是签订劳动合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等。
建议
确认营业执照:如果失业人员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从事个体经营,可以明确认定为重新就业。
签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重新就业。
公益性岗位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的,也应认定为重新就业。
稳定收入证明:对于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有稳定收入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以确认重新就业。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检查失业人员是否已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也是判断重新就业的重要依据。
通过以上标准,可以较为准确地判断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并据此确定是否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