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确认重新就业:
首先确认您已经重新就业,并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办理失业登记:
在重新失业后,需要及时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人社局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个人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和材料。
申请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
主动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等待审核:
提交申请后,等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失业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就业期间不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须到失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还,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此外,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条件,个人原因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建议您在重新就业后,及时关注当地失业保险政策的变化,并在再次失业后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能够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