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效管理残疾人就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推行“铁脚板+大数据”,免费为有需要的企业和残疾人提供招聘对接服务。
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合理设定并明示收费标准,鼓励其减免面向残疾人和招用残疾人企业的收费,明确向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告知劳动权益。
严格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各地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对未经许可开展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以及向残疾人违规收费或克扣工资等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要依法打击。
构建领导管理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措施。
发挥残工委统筹协调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
赋予残联服务和管理职能
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事务性工作。
明确相关部门监督保障职责
省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就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监督检查。
财政支持
倡导设立专项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精准用于学校设施完善、课程创新开发与教师专业培训。
加大对聘用残疾人企业或机构的税收优惠与补贴力度,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热情。
政府采购优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促进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管理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劳动,实现自身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