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界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就业情况的变化
失业人员如果找到了新的工作,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都可能被认定为重新就业。就业的形式可以是签订劳动合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等。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通常情况下,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会被其雇主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判断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的重要标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其他认定标准
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综上所述,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界定主要依据其是否找到了新的工作、是否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