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招生罚款的合适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退回招收的学生并退还所收费用。
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轻微的,处警告,退还所收费用。
情节较重的,处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0.5-1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其他相关规定
对于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且招收学生较多的情况,罚款额度可以大幅提高,最高可达10万元,并责令退还费用。
对于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2000元及以上的情况,除了吊销办学许可证外,还需退还所收费用并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违法办学行为,如擅自成立学校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罚款金额可达违法所得的五倍以上。
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情况,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可能更高,具体金额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判决。
建议
情节轻微:可以考虑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建议责令停止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根据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定。
具体的罚款金额应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